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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某乙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80号自诉人崔某甲,男,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崔某乙,男,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7月24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崔某乙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崔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崔某甲以被告人崔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自诉人崔某甲诉被告人崔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以(2015)兰民初字第027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崔某乙履行给付自诉人崔某甲欠款的义务。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崔某乙未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自诉人履行给付借款。2017年2月9日自诉人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及(2017)豫0225执416号限期履行执行裁定书,限被告人当即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被告人拒不履行也未报告财产。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而拒不履行,其行为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裁定书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崔某乙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崔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崔某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峰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