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某1拒不执行判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1,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1未执行2010年7月11日北票市人民法院(2009)北民三宝权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马某1赔偿马某2伤残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共计26932.08元。另外诉讼费、鉴定费966元。北票市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于2012年、2015年两次到马某1家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马某1仍未执行。2016年北票市人民法院对马某1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马某1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判决。被告人马某1于2017年3月30日到北票市人民法院交纳伤残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诉讼费、鉴定费等36647.21元,次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孙某、李某证言、申请人马某2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1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1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锦秀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