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北万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胡文冲、崔洪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万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胡文冲,崔洪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993号原告河北万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胡文冲,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崔洪根,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万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万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栗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秀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