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文彦与白琴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彦,白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53号申请执行人白文彦被执行人白琴琴本院在执行白文彦与白琴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终7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琴琴返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琴琴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0000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0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终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