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长宝与周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宝,周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188号原告:赵长宝,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周继峰,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赵长宝与被告周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赵长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长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