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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封建新与周远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建新,周远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925号原告:封建新,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周远泉,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封建新与被告周远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封建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封建新以与周远泉自行协商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封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计286.5元,由封建新负担。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佳琪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