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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徐常庆、邓邦(帮)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常庆,邓邦(帮)荣,俞翼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徐常庆,男,1946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邓邦(帮)荣,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俞翼仙,女,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赣1103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邦(帮)荣、俞翼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邓邦(帮)荣、俞翼仙的银行帐户限额369653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