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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尚春与靖远县新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田成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春,靖远县新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田成旺,天成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5号原告:陈尚春,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文,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远县新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成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荣,该公司职工。被告:田成旺,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靖远县。第三人:天成文,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靖远县。原告陈尚春与被告靖远县新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田成旺第三人田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陈尚春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尚春撤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计467.5元,由陈尚春负担。审 判 长  李富梅代理审判员  龚凤琴人民陪审员  赵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