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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陈红梅、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陈红梅,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032号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92号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56798097E。法定代表人:龙运淑,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永攀(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娅(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陈红梅。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博德台)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2864238。法定代表人:王光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渊,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梅、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