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绪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绪恩,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姚绪恩,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生,被执行人:张磊,男性,汉族,1971年12月0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绪恩与被执行人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执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