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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绪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绪恩,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姚绪恩,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生,被执行人:张磊,男性,汉族,1971年12月0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绪恩与被执行人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执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