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康亚丽、李佳欣申请执行李国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亚丽,李佳欣,李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康亚丽,女,汉族,1970年2月9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佳欣,女,汉族,1998年10月19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李国彬,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康亚丽、李佳欣申请执行李国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亚丽、李佳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920元,返还原告康亚丽、李佳欣承包经营权土地9.1大亩,执行费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2017年3月7日依法交付给康亚丽、李佳欣土地9.1大亩。申请执行人康亚丽予以接收,关于2014鸡东民初字第557号判决书第一判项执行完毕,申请人康亚丽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康亚丽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国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