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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马拉海麦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拉海麦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76号罪犯马拉海麦,男,1978年8月8日出生,东乡族,出生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拉海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马拉海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马拉海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拉海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拉海麦的罚金刑未缴纳完毕但月均消费过高,综合该罪犯的罪行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拉海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