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梅与田某、张某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梅,田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115号申请人:张某梅被申请人:田某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张某梅与田某、张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某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田某、张某所有的位于钟祥市郢中镇皇城一号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梅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某、张某所有的位于钟祥市郢中镇皇城一号小区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邹明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