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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梅与田某、张某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梅,田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115号申请人:张某梅被申请人:田某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张某梅与田某、张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某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田某、张某所有的位于钟祥市郢中镇皇城一号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梅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某、张某所有的位于钟祥市郢中镇皇城一号小区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邹明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