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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依斯麻尼与马廷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依斯麻尼,马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444号原告:马依斯麻尼,男,生于1985年6月5日,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祁家集镇寺后子村路***号。被告:马廷杰,男,现已65岁,回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居民新区。原告依斯麻尼与被告马廷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马依斯麻尼因更改起诉书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依斯麻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依斯麻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依斯麻尼负担。审判员 :马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