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执字第3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景昌、周鑫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景昌,周鑫宜,陈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宁执字第3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景昌,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人。申请执行人:周鑫宜,女,201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邢台市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人,系周鑫宜之母。委托代理人:周景昌,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人,系周鑫宜爷爷。被执行人:陈均华,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周景昌,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景昌、周鑫宜与被执行人陈均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78664.9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我院于2016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和高消费。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