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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中亚与朱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亚,朱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2385号原告:王中亚,男,汉族,农民,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利,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占良,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中亚与被告朱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占良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中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熟人介绍认识后不久,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借据由被告亲笔书写并载明了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现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具状起诉。被告朱占良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6月13日前还清借款。本院认为,原告王中亚要求被告朱占良偿还借款,原告有借款借据佐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借款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中亚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朱占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其亚人民陪审员  亚 军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泽舟(2017)皖1225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王其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