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苑春季与夏怀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春季,夏怀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776号原告苑春季。委托代理人李旭九,昌邑征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怀良。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春季与被告夏怀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春季于2017年7月27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且已赔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春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春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苑春季承担。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