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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3140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被执行人李某某一案,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刑初304号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我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5月11日下午到李某某住处查找其下落,经查找,派出所及居委会的通知均反映沛县沛城镇东风西路7-17号不存在或者登记的为假号;在刑事审判庭查找卷宗,卷宗内无任何联系方式;调查财产,无法进行四查工作。本院认为,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