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佛禅法执字第476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陈炳高与陈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高,陈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佛禅法执字第476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炳高,男,汉族,1945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陈标,男,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陈炳高诉陈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标应向申请执行人陈炳高支付款项175000元及利息并案件受理费418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陈炳高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遂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标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解放路8-10号华龙壹号楼803房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拍卖成交后得款282480.10元。因被执行人陈标在本院尚有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2008)佛禅法执字第4742号】,故在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及诉讼费用后,经分配,本案得款105462.37元。该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陈炳高。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佛禅法执字第47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彦审判员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立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