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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村民委员会、张世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村民委员会,张世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村。负责人:张士彬,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淮涛,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明,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相海,安阳市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世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三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三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小庄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