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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徐秀莉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莉,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秀莉,女,1982年6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徐爱林,男,1953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华,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秀莉与被执行人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楚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