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徐秀莉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莉,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秀莉,女,1982年6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徐爱林,男,1953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华,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秀莉与被执行人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楚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