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22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第50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从2013年9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所有的房产,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且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财产处置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