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申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雪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雪华,李兵,曹文萍,李娟,唐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雪华,女,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兵,男,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文萍,女,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屈长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娟,女,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唐常青,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周雪华、李兵因与被申请人曹文萍、原审被告李娟、唐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4民终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雪华、李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