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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莉与李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李昌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2672号原告:张莉,女,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李昌荣,男,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张莉诉被告李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昌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27日,被告以投资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月息1.5%,一年还清,同时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时给付,原告可在明光市人民法院起诉。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原告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6年3月27日起算,按月息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李昌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丈夫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27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25万元,书面承诺2017年3月26日归还,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如到期不还,原告可在明光市人民法院起诉。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承诺支付欠款本息,原告催要无果后,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一份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欠款本息,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莉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息自2016年3月27日起开始计算,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收款人名称明光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明光支行,账号23×××0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李昌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