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齐国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齐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170号罪犯张齐国,男,1970年3月12日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以(2009)农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齐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加罚金人民币61150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止。本院分别于2012年10月30日、2015年10月16日为该犯减刑1年6个月、1年7个月。截止2017年6月1日余刑为3年2个月18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齐国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齐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齐国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