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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30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耿瑶瑶、广饶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瑶瑶,广饶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刘红英,刘桂忠,东营森泰橡胶有限公司,周国全,西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032号之三申请人:耿瑶瑶,女,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广饶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法定代表人:刘红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红英,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刘桂忠,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东营森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周国全,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周国全,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西文超,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耿瑶瑶诉被申请人广饶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刘红英、刘桂忠、东营森泰橡胶有限公司、周国全、西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171783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饶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江铃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买卖、赠与、抵押或为该财产设定其他财产负担,不得损毁。若违反上述规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