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宁武县众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忠、索某花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武县众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田某忠,索某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213号原告宁武县众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贺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金柱,公司财务科长。被告田某忠,男,汉族,1982年9月1日生,宁武县凤凰镇小安村人,现住本村。被告索某花,女,汉族,1981年4月25日生,宁武县凤凰镇小安村人,现住本村。2015年6月19日,被告田某忠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12月28日,月利率2%,被告需按月结息,期满还��;被告逾期三月未结息的加收20%的滞纳金,期满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应支付逾期贷款罚息;另就该借款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田某忠承诺自愿以其所有的宁武县南沟村大运潞边的金源酒店一座、宁武县人民大街的房产(产权证宁房证字第57**号)一套、晋AKK3**号奥迪轿车等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该两份合同与上述两份合同的借款金额不一致,但其它约定均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并未按期还本结息,至今仍欠本金600000元及其从借款到全部结清本息为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田某忠承担该借款清偿责任,被告索某花作为被告田某忠配偶,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宁武县众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忠、索某花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田某忠、索某花于2017年8月25日前付原告宁武县众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万。二、被告田某忠、索某花于2017年10月5日前付原告宁武县众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6万。三、被告田某忠、索某花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原告宁武县众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结至付清全部欠款止)。案件受理费11980元减半收取计5990元由被告田某忠、索某花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张淑芸审判员 田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