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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赖冬莲、宋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赖冬莲,宋载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644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赖冬莲,女,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告:宋载清,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冬莲、宋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并通知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前缴纳诉讼费。到期后,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