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文兴平诉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兴平,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文兴平,女。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李彬兰。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文兴平工资7730.61元,经济补偿金12884.3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234.5元(以20614.96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受理费10元,执行费209元,合计21068.4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68.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