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临西县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与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西县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2104号原告:临西县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城运河路。负责人:王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小甲村。负责人:王忠义,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山南工人街三街坊福康小区*号楼。负责人:叶青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西县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向本院提出对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西县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胡跃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