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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306号申请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被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申请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民终4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民终4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郭小毛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