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国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1431号罪犯王某国,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政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9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2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作出(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国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王某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佛山监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提请撤回减刑建议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某国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广东省佛山监狱撤回对罪犯王某国的减刑建议合法有据,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广东省佛山监狱撤回对罪犯王某国的减刑建议。将(2017)粤佛监刑执字第678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佛山监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