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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8民初1091号原告:伊某,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原告伊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年××月原、被告在阜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甲。自2008年结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5年10月2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结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经常对原告动手,二人现已分居生活,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阜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人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原、被告在阜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甲。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伊某与被告王某系自主婚姻,并生育一子一女,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又复婚,更应相互信任,和睦相处,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诉请离婚未能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离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伊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伊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