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刑初73号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30刑初73号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50年,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文盲,农民,住龙山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7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仁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莫艳君、人民陪审员李家钰参加的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向涵担任记录。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大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原是龙山县靛房镇××村的护林员,为方便护林及平时上山打鸟,八十年代时找靛房镇一个铁匠做了一支火枪,长期非法持有。平时田某某就拿该火枪上山打鸟。2016年10月20日,田某某的外甥贾某(另案处理)来靛房镇××村玩,将枪借走一直未归还。2016年10月24日,贾某拿该火枪上山打鸟被抓获。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黄某、余某某鉴定,被告人田某某所持有的发射器具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6年10月份27日,田某某向苗儿滩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证人贾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鉴定书,辩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田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姜仁中审 判 员 莫艳君人民陪审员 李家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 涵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