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恢1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勇,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恢1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26号22幢411、413室。被执行人:郑勇,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王艳,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勇、王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勇、王艳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王艳在中国建设银行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6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