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6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喜波、张婉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喜波,张婉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127号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69号B座1701号。法定代表人左志刚。被告陈喜波,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张婉玉,女,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喜波、张婉玉追偿权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洁独任审理。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喜波、张婉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喜波、张婉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654元,由原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