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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文东与尹玉华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东,尹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马文东,男,1975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瞿靖镇。被执行人:尹玉华,男,1973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大坝镇。本院在执行马文东与尹玉华(2016)宁0381民初2077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文东要求尹玉华支付劳动报酬87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50元,共计8835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