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龚卫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龚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尚军,湖南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卫华,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卫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3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龚卫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卫华偿付申请执行人融资租赁租金43974.16元及至2016年6月5日止的滞纳金211.08元(后期滞纳金以已到期租金为基数按日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0元及申请执行费562.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龚卫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无法执行到位。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饶兴武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