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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司马大街与太行路交叉口东南角。诉讼代表人:张园园,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新洛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林珂珂,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