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永萍与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萍,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748号原告:李永萍,女,196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合蚌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萍与被告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恒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升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