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南充长城双利酒业有限公司、西充县国土资源局、杨志强、杨品、杨翠萍与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充长城双利酒业有限公司,西充县国土资源局,杨志强,杨品,杨翠萍,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营山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长城双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庞德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洪林(特别授权),男,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烨,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充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冯文国,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辉(特别授权),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国民,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志强,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品,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翠萍,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集,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西充县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营山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翠屏路“翡翠名苑”A栋B层C号法定代表人:陈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特别授权),公司员工。上诉人南充长城双利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双利公司)、上诉人西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西充县国土局)、上诉人杨志强、杨品、杨翠萍因与被上诉人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营山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房地产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城双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洪林、张祖烨、上诉人西充县国土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辉、左国明、上诉人杨志强及其与杨品、杨翠萍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被上诉人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原审第三人卓越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南充长城双利酒业有限公司、上诉人西充县国土资源局、上诉人杨志强、杨品、杨翠萍已各自预交,依法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辉审判员 田娟审判员 吴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