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761号申请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08560-0),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付43号。法定代表人:李银生,该公司执行董事。青海分公司负责人:季德怀。被执行人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92520-3),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西路82号4号楼1单元171室。法定代表人:马永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青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042262.26元、税金2541433.00元、保证金20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4483.20元,共计24738178.4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81号有21套已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备案的房产,我院已轮候查封,现不能处置,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青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一、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