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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执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陶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2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现住靖江市。被执行人陶某,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王某与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82执19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华伟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顾桂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