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2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敏、王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王振,贾坤,韩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敏,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临淄区。被执行人:王振,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贾坤,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韩跃,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王振、贾坤、韩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