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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汉愿景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首义路街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愿景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首义路街办事处,武昌区民政事务管理委员会,湖北川楠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3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愿景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墩农场慈惠大队。法定代表人:肖业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首义路街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爱武,该办事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昌区民政事务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金秀,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川楠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工业园***号。负责人:杨凯敏,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再审申请人武汉愿景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愿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首义路街办事处(以下简称首义路办事处)、武昌区民政事务管理委员会、湖北川楠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愿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愿景公司不享有本案诉权错误。虽然对于《武昌区社区休闲桌椅及晒衣架采购安装合同书》来说,合同主体为武昌区民政事务管理委员会和湖北川楠家具有限公司,但对于后来额外增加的部分,实际实施此项目的主体为愿景公司和首义路办事处,愿景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二审法院作出的“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对合同内外安装数量的统计存在分歧,……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的裁定,是缺乏证据证明的、是有遗漏的。(三)武昌区民政事务管理委员会与湖北川楠家具有限公司、愿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首义路办事处和武昌区民政事务管理委员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愿景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该《协议书》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该《协议书》订立时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首义路办事处支付愿景公司生产安装费14.23万元;撤销《协议书》;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是因武昌区民政事务管理委员会与湖北川楠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昌区社区休闲桌椅及晒衣架采购安装合同书》的履行和结算引起的。愿景公司不是该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一、二审驳回愿景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愿景公司关于其享有本案诉权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愿景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建民审判员  李成林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