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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执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被执行人栗俊强信用卡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栗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33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被执行人栗俊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被执行人栗俊强信用卡诈骗一案,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皇刑初字第9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105执33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可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