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文君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文君,男性,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文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友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文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日,被告人朱文君在双辽市辽北街居民王某经营的恒通租车行租一辆灰色本田牌凌派轿车,陆续交租金共计8500元后逃匿,该车也下落不明。该车经价格认定机构认定价格为107000元。到案后,朱文君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物证:涉案车辆灰色本田牌凌派轿车;2书证:办案说明、情况证明、查获经过、证明,汽车租赁合同、还车协议、行车证复印证、公民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郭某、董某、金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指认笔录。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文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文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被告人朱文君在双辽市辽北街居民王某经营的恒通租车行租一辆灰色本田牌凌派轿车,当时签订了租车合同。朱在陆续交租金共计8500元后逃匿。该车经双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机构认定,价值人民币为1070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1.涉案车辆灰色本田牌凌派轿车,证实了本案涉案车辆的情况。书证:1.办案说明、情况证明,证实了被害人到双辽市辽北派出所报案及朱文君被抓获的情况。2.情况说明,证实了在办理本案中,朱文君交代将灰色本田牌凌派轿车抵押给通辽市大林镇居民康某处,经民警多次查找及发送短信,此人拒绝接听及回应的事实。3.查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4.证明,汽车租赁合同、还车协议、行车证复印证,证实了朱文君与被害人签订租车合同及还车的书面协议。5.公民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告人的自然情况。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了本案涉案车辆的价值。(三)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董某、金某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朱文君在恒通租车行老板王某处骗走一辆灰色本田牌凌派轿车的详细情况及本案的相关事实。(四)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了朱文君于2015年4月2日与自己车行签订了租车合同。之后陆续缴纳租金,但一直没有按照规定的数额缴纳。2015年9月28日两人签订了还车协议。承诺在同年10月10日一定补足补缴租金。之后朱和他媳妇电话联系过两次一定会还车。后期就联系不上了。现在该车已经取回了。(五)被告人朱文君的供述,证实了2015年5月份的一天,因着急用车,便到双辽市辽北街恒通车行租了一辆灰色本田牌凌派轿车。后陆续缴纳了租金。后期车行催我还车或者续钱,我总是以手里没钱推脱。同年8月份的时候,我找到该车行老板,说车在别人手里呢,因为我欠别人钱,把车扣下了。当时还签了一份还车协议。之后车行一直追我还车,我就一直推脱。(六)指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指认康某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其庭审中能如实供述,且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文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锦莹人民陪审员 杨云波人民陪审员 潘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