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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明昇与王小平、田保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昇,王小平,田保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893号原告:王明昇,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王小平,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田保叶,女,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原告王明昇与被告王小平、田保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合群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昇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495元,由原告王明昇负担。审判员  楚新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尧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