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4470江苏玛雅广告有限公司与韩通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玛雅广告有限公司,韩通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470号原告:江苏玛雅广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12938-3,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中山北路绿苑小区商住楼101、102、103室。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韩通,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江苏玛雅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利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7年7月27日,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江苏玛雅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玛雅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江苏玛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