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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蒋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蒋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780号原告: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兰蓉。被告:蒋伟,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因原告起诉后,被告已清偿了欠款,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