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蒋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蒋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780号原告: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兰蓉。被告:蒋伟,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因原告起诉后,被告已清偿了欠款,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芫 关注公众号“”